困擾廣大中小企業的承兌匯票問題,在9月起有了新的規定措施。
1、重磅!國務院令!貨款不得超過60天!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
二是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
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條例規定,不得以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條例還設定了違約拖欠投訴處理、失信懲戒、處分追責等條款。
條例規定,不得以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條例還設定了違約拖欠投訴處理、失信懲戒、處分追責等條款。
2、不得強制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文件重點內容如下: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3、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貸款問題突出
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項,可以說是經濟生活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介紹,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級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梳理出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已清償拖欠賬款6600多億元,清償進度約完成了75%。
31個?。▍^、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超額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年底前清償一半以上”欠款的目標任務。
有工程施工單位大吐苦水:隨著市場的競爭越發激烈,工程難度加大,市場物價上漲,只有工程承包價格不漲。價格不漲就算了,3年前就已經完成的工程,現在還沒有回收完款,公司總是說工程沒有驗收完,審計沒有完成各等接口拖欠工程款。就在幾個月前,還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網上吶喊:中小企業的危機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貨款。
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透露,無論是國家振興經濟的四萬億計劃,還是SAR、還有這次的新冠疫情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1.2萬億(高級會計師評審協助一次通過13711174084加微信備注高會)公開市場逆回購操作投放資金,或低息貸款,其實,獲益的絕大部分是央企、國企、大型民企,IPO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業,真正中小企業、特別中小民企很難受益,貸款只有固定資產、房產等抵押下才能實現。該民營老板強烈向政府、向社會呼吁:徹底肅清大企業拖欠貨款支付的不良惡習,讓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得到根本緩解,給市場一個正常公平競爭的商業氛圍。
4、取消承兌匯票是對小微企業最大的扶持
有老板曾算過一筆賬:去年企業的銷售額3000萬,其中承兌匯票占了60%,平時要用現金,于是有60%的匯票都是提前貼現的,全年共貼息了40多萬,而去年一年的凈利潤才100萬左右。利息就占了利潤的一半,這還不算另外40%匯票的成本!
很多中小企業的老板應該也對此深有感觸,承兌匯票雖然也是錢,曾經也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現在,它的弊端太多了!
①承兌匯票奪走企業利潤金融企業發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需要按照5%左右成本向銀行貼現,在實體經濟低迷的情況下,企業利潤率是持續走低的,有些企業利潤僅為1~2%,不必要的融資成本奪走了企業辛苦賺來的微薄利潤,加劇了企業的困境!
②承兌匯票不能解決急需的現金需求企業發工資、交稅、繳納五險一金等剛性資金需求,都不能使用承兌匯票,只能用現金!而辦理匯票貼現,還需提供相關手續,加上個別銀行辦理效率低,短期內也收不到現款!
③承兌匯票導致企業資金周期加長如果收到承兌匯票后持有到期,一般都是一年、半年,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周期加長,占用增加。如果收到承兌匯票后提前貼現,還要支付手續費、貼現利息。有的小銀行出具的承兌匯票到期后往往還要拖后,貼現時還需要擔保公司擔保,支付擔保費!
④承兌匯票現象亂有的匯票到期了也不能立即兌付,時間無法保證,企業還要為此增加人力、物力去溝通協調。很多企業為快速得到現金,只能冒險去“黑市”上出賣,沒有真實的交易背景,逃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而且,紙質承兌匯票的管理非常困難,容易出現造假及詐騙的情況,企業是最終的受害者!雖然國家正在逐步取消紙質銀行承兌,但未取消紙質商業承兌匯票!
⑤“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在實際使用中,承兌匯票還會產生“驅逐”現金的現象。
下游企業在進貨時或甲方向乙方購買產品服務時,如果手里同時有現金和匯票的話,他們肯定會選擇用匯票給你付款。
也許你會說,銀行承兌匯票你要少收,商業承兌匯票你壓根就別收??!
但是,正如某小企業老板所說:如果有家下游企業跟你進貨,但他沒有現金,只有承兌匯票,難道這生意你就不做了?再說了,還有好多是回頭生意呢,雙方在生意場都是有交情的,要是這單不做或許以后這條線就斷了。建議全面取消承兌匯票,是說出了很多企業的心聲!取消承兌匯票是對小微企業最大的扶持!
5、為什么承兌匯票一直沒能取消?
其實取消承兌匯票之聲由來已久,本來應該真金白銀的到帳,結果只給了一張紙或一張電票,放誰心里都會有想法的。
①為什么一直沒有取消呢?
這里就要說到承兌匯票誕生的原由了,采購有采購需求,與供貨方簽訂合同,采購方因資金有限,于是找承兌方開出承兌匯票給供貨方,承諾票據到期會付款。
如果沒有承兌匯票,采購方沒錢,供貨方也不會供貨,這筆交易可能就達成不了。
但是這樣一來,好像承兌匯票就是為開票人所準備的,收票人就該背鍋么?其實不然。銀行承兌匯票相對于應收帳款,信譽度要高很多,如果急用資金也可以提前去貼現或再付給下一方,而不是苦摧對方付款。
②具體看下銀行承兌匯票優勢:
⑴門檻低、效率高、手續簡便
企業在銀行信貸審批中,往往具有審批周期長、資質要求多的特點,使很多中小企業對銀行信貸望而卻步。而采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融資則基本不受企業規模的限制。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只要有真實貿易背景和保證金做基礎,銀行資金回籠風險最大程度降低,因此門檻較低,審批高效簡便。
⑵融資成本低、利率市場化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率高度市場化,在銀行間資金充裕的時候,遠低于同期貸款利率。而開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融資一般不需抵押,簽發銀行只萬分之五的手續費??傮w來說,通過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獲得的資金與取得等額貸款相比,可減少利息支出30%以上。
⑶促進銀企關系,實現銀企雙贏
采用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企業可以獲得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渠道。同時,銀行也可以實現收益的提升:對于開票行而言,辦理票據業務收取手續費,增加保證金存款;對于貼現行而言,可增加貼現利息收入。
⑷降低應收風險、節約管理費用
對于收票企業,遠期賬款變成了“即期”票據,避免了賬款不能收回的風險,大大降低了壞賬損失。企業因此不再承擔資產管理和帳款回收的工作及費用,從而大大降低管理費用。
⑸提前扣稅、增加現金流
稅法規定,商業企業所購貨物的貨款支付完畢后才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商業企業開具的是銀行承兌匯票的話,在開出之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可以為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流動資金。
6、讓中小企業討要賬款不再犯難
其實2017年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已有相關規定,其中第五十三條明確寫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然而一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業憑借其“市場地位”優勢,繼續以理由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這就導致了中小企業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業的訂單,卻又因為沒有話語權而無法及時收到賬款。而一旦拖欠款項,輕則令企業資金周轉不暢,嚴重者甚至會危及中小企業生存。而作為吸納社會就業非常廣泛的市場主體,一旦中小企業生存困難,也就意味著無數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從實際經驗中可以看到,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確實欠缺可操作性。本次條例在罰則上進一步明確,可見國務院這次對欠款問題是“動真格”了。
此外,《支付條例》還規定了法律責任的條款,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依法給予處理。
文章標題:國務院令:9月起嚴禁強制使用承兌匯票!舉報電話公布!塑料廠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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